马立克学派,又称“圣训派”。八世纪时由马立克·本·艾奈斯(715~759)所创。该派在制定教法时,主要依据《古兰经》、“圣训”和麦地那的习惯法(即“公例”);教法学体系则直接建立在“圣训”之上,对“圣训”的引用注重正文,而不重视传述世系;同时该派提出了“伊斯提斯拉赫原则”,即为社会利益可修改“圣训”的原则;另外,还提出了“伊吉马尔”原则,即“一致意见”原则,认为提出的伊斯兰教法问题要征得当时麦地那人的意见。该派产生时,由于强调经、训的作用,曾受到正统派的拥护,一度在希贾兹、巴士拉等地占主导地位。阿巴斯王朝时期,由于官方推崇哈乃斐学派,该派的影响日渐衰微。现在,在北非和巴林地区仍有不少奉者。
马立克学派认为所有凶残的动物均为禁食的范畴,如狮子、老虎、豹子、狼等,狗以及驯服的驴、骡子也属禁食之列。
形象丑恶的动物,如大象、蜥蜴、刺猬等,该派有的学者认为可食,有的学者认为不可食。 还认为凶猛、带爪的飞禽不可食。
海洋动物—无论是鱼或是类似的动物,也无论是因故死亡或自然死亡—均可食。
陆地上没有对照物的海洋动物属于可食,但两栖动物不可食,如青蛙、螃蟹、水蛇等,而鳄鱼、乌龟等由于形象丑恶,秉性凶残而不可食。
其依据是圣训:“自洁又可洁净它物的水中之动物为洁净。”至于不属于鱼类的海洋动物,如水猪、水狗等也属于可食的,其依据是《古兰经》文:“海里的动物和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可以供你们和旅行者享受。”(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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