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伊斯兰教法的角度来看,所有食物原则上都是合法的、洁净的;而非法的、污秽的食物则是有限的、例外的。
关于陆地动物,《古兰经》说:“他创造了牲畜,你们可以其毛和皮御寒,可以其乳和肉充饥,还有许多益处。”(16:5)
关于海洋动物,《古兰经》说:“海里的动物和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可以供你们和旅行者享受。”(5:96)“他制服海洋,以便你们渔取其中的鲜肉,做你们的食品。”(16:14)
关于植物,《古兰经》说:“他为你们而生产庄稼、油橄榄、椰枣、葡萄和各种果实。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一种迹象。”(16:11)
伊斯兰教将各种各样的陆地动物和海洋动物及其乳汁均作为穆斯林的合法食物,同时也将各种各样的植物,无论是野生或种植的均作为合法食物,而非法食物则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古兰经》说:“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或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你的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6:145)
为了避免使合法的成为非法的,使非法的成为合法的,《古兰经》警告那些信口开河,随意裁决合法与非法的人说:“你们对于自己所叙述的事不要妄言:‘这是合法的,那是违法的’。以致你们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者必不成功。”(16:145) 然后,《古兰经》又强调了非法的食物:“他只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屠宰者。”(16:115)
以上《古兰经》明文清楚地说明了食物中合法与非法的原则,因为安拉创造的一切都是有益于人类的。伊斯兰教在食物方面为穆斯林提供一切方便,教法定为非法的、不可食的食物极其有限,定为非法的食物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污秽的。定为合法的食物也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洁净的。《古兰经》说:“他命令他们行善,禁止他们作恶,准许他们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们吃污秽的食物。”(7:157)洁净的食物即为合法的、有益的,污秽的食物即为非法的、有害的。
海洋动物
《古兰经》多次提到海洋,从而使穆斯林一方面知道了海洋对人类的贡献和稗益,另一方面也知道了安拉的大能和奇迹。海洋里的动物千奇百态,种类繁多。《古兰经》在论及海洋动物时说:“他制服海洋,以便你们渔取其中的鲜肉,做你们的食品;或采取其中的珠宝,做你们的装饰。”(16:14)“海里的动物和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可以供你们和旅行者享受。”(16:14)
圣训也提到了海洋动物,艾布胡莱勒传述,使者说:“洁净的水,其中的死物也是洁净的”。伊本马哲传述,使者说:“两种死物,两类血对我们是合法的,两种死物即死鲸鱼和死蚂蚱;两类血即肝脏和脾脏内的血。”还说:“安拉为人类宰杀了海洋里的动物。”贾比尔传述:“我们曾与哈比特部落战斗,我们的首领是艾比•欧拜德。当时,我们非常饥饿,我们发现了一条从末见过的死鲸鱼,叫作抹香鱼,我们吃了半个月,艾布欧拜德还肯了一块骨头。我们继续前进,当我们到达麦地那时,我们向使者提起此事,他说,你们吃安拉赐给你们的食物,安拉与你们同在,他使你们果腹,他赐予你们的,你们就吃。”以上是《古兰经》与圣训对海洋动物的原则性律例。
根据以上《古兰经》与圣训的原则以及各教法学派的主张,兹将可食与不可食的海洋动物总结如下:
一、因故死亡的鱼类,可食。众学者对此意见完全一致。
二、如果鱼类属于自然死亡,哈乃斐学派认为不可食,其它学派认为可食。
三、非鱼类的海洋动物,哈乃斐学派认为不可食,其它学派认为可食。但沙斐仪与罕伯里认
为个别动物不可食,如鳄鱼因其凶残,鳗鱼因其毒性,乌龟因其丑恶而不可食。
陆地动物
为了明确可食的陆地动物,必须首先了解《古兰经》和圣训规定的不可食动物,然后才能确定陆地动物中的可食与不可食的种类和原则。
《古兰经》多处提到不可食的动物,如:“他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动物。”(2:173)“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抵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杀后才死的,仍然可以吃;禁止你们吃在神石上宰杀的。”(5:3)在“牲畜章”又中再次强调了不可食的食物,“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人所不能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因为它确是不洁的—或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6:145)
圣训也确定了不可食的动物,使者说:“禁止食用所有有獠牙的猛兽,有爪的飞禽”。艾哈买德和铁密济传述,“使者禁止食用驯服的驴和骡子肉,也禁止食用所有有獠牙的猛兽,有爪的飞禽。”
《古兰经》和圣训禁止食用的陆地动物如下:
一、自死物。除非例外,所有动物原则上都是可食的,关键在于动物是自死的还是宰杀的。
这一原则是衡量陆地动物可食与不可食的标准,蚂蚱除外。
二、猪。《古兰经》“黄牛章”、“牲畜章”和“筵席章”都明文将猪作为禁戒物。各教法
学派一致认为,猪—无论大小、公母—其肉、油、骨头、皮、毛均为禁食的范畴。
三、非诵安拉之名宰杀的。可食的陆地动物必须经过诵安拉之名宰杀,才能作为合法的食物。
如诵非安拉之名而宰杀的,即正是牛羊,亦不可食。
四、打死的动物。用石块或木棍击打动物致死,即非宰杀而死的动物。蒙昧时期的人们曾用
木棍猛击动物,打死后食用。
五、摔死的动物。即将动物从高处摔下致死,无论是从山上摔下或摔在井里致死的动物均不
可食。
六、互相残杀而死的动物。因动物互相攻击死亡或受伤末经宰杀而死的动物不可食。
七、猛兽吃过的动物。猛兽指的是带獠牙的野兽,如狮子、豺狼等,或是有爪的飞禽,如隼、
兀鹰等。这些动物捕捉到的猎物,吃过后剩余的肉为不可食。阿拉伯人曾吃这种剩余的、
未经宰杀的动物肉,伊斯兰教禁止了这种现象。如果这些动物尚有生命,可宰杀后食用,
因为《古兰经》说:“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
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触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杀后才死的,仍然可以吃。”
(6:3)
八、在神石上宰杀的。神石即曾经树立在天房周围的石块,蒙昧时期有些人将其视为佛象,
在这些石块上宰杀动物被认为是为偶象献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