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力崇拜是精灵崇拜的姊妹形式。一般所谓的魔力崇拜就是神秘的超自然力,市各种超自然体皆有的超人力量,但作为一种崇拜对象的「魔力」则主要指那些无具体形象或固定附体的,无独立人格或专门名称的各种超自然力,像精灵、灵魂、灵物一样,是超自然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否则,就构不成一种独立的宗教形式。这种「魔力」是巫术仪式所要控制、利用、驱使的主要对象,也可称为「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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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族学家早期常以美拉尼西亚人的「玛纳」(Mana)作「魔力」的代表。据英国传教士、人类学家科德林顿于一八七八年首次报道,在那里人们认为「玛纳」是一种可为人带来成功和幸福,也可使人遭受损害和毁灭的超自然力量。这种力量是无形的,可寓于无生物和生物如石头、蛇等物体内,也可附在活人身上以及死人灵魂和精灵上。人们可以获得它,控制和驾驭它,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一个人如果在某方面比周围人优越,就认为此人具有特殊的「玛纳」,在比较发达的社会,玛纳更常和权贵相联系。所以美拉尼西亚人的主要宗教活动就是没法获得这种力量,为此要进行祈祷和供祭。但是「玛纳」在发现时已非「魔力」的原始形态,它已是氏族社会晚期的现象,是个人权力和地位的象征,因此「玛纳」只能是「魔力」的一种发达形态,并不是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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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玛纳」类似的魔力还有美洲印地安人的「奥伦达」(Orenda)、「瓦康」(Wakan)、「马尼图」(Manitou),马达加斯加印度尼西亚人的「哈斯纳」(Hasina)等,但各有特点,如「奥伦达」被视作非人格化的超自然力,而「马尼图」则不仅是人格化的,甚至是指一些「守护精灵」。由此可见,「魔力」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内有不同的内涵,说明它已经历了相当长的演变过程。所以,一般研究者认为,「玛纳」和「精灵」并无截然的界限,二者常是连在一起的,精灵具有「玛纳」,而「玛纳」常表演精灵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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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样,「魔力」作为一种崇拜对象乃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如北美印地安人相信有医疗的力量、爱情的力量、免于响尾蛇毒害的力量、做巫术的力量等等,这些力量虽是无形的,但却可以出卖、放弃或继承。我国彝族信奉的「吉尔」就被认为有类似的魔力,据说父亲死时可以「哈气」方式将其传到儿子身上,当然这是更晚期的现象。魔力的原始形态一般和具体事物相结合,所以魔力崇拜和灵物崇拜常互为内容彼此重合。后来则逐渐发展为「物神」和「神偶」。